移民美国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就有劳工移民、亲属移民和投资移民。但从程序上来说亲属移民要简单许多。那么哪些人可以经过亲属移民,哪些人则无法呢?亲属身在海外和人在美国境内申请程序上有没有区别呢?
亲属移民申请程序因亲属所在地不一样而异:一是亲属人在海外的情况,二是亲属人在美国境内的情况。不论是哪种情形,均需要美国公民或是永久性居民先为其递交移民申请。申请批准后,亲属就能以经过向美国在海外的大使馆申请入境移民签证,或是在境内申请调整地位获取永久居民身份。
一是亲属人在海外
如若亲属身在海外,移民局在核准美国公民或永久性居民为其递交的移民申请后,会将案件移交到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国家签证中心审判完毕后,如若该亲属不受移民配额的门槛,或是尽管要受配额限制,但排期已经排到,案件将被转交该亲属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美国使领馆,由该大使馆安顿签证面谈。面议通过后,亲属就能以以美国永久性居民的地位进入美国了。
二是亲属人在美国境内
如若亲属已经通过亲属其他签证走进了美国并于地位有效期内,则应在境内向移民局递交转换地位的申请。如若该亲属不受配额的门槛,那样其转换地位的申请可以与美国公民或永久性居民为其递交的移民申请一并提交。实践中移民局对此类申请的处置方式也往往是移民申请与转换地位的申请与此同时核准,而非先核准移民申请,再核准转换地位的申请。如若该亲属要受配额限制,那样只有在排期排到后,才可以递交转换地位的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万一排期排到,不论其入境申请是否已经批准还是仍在审判中,都可以递交转换地位的申请。如若亲属从属于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在美国,为他们提及转换地位申请时,应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美国亲属移民条件
1. 配偶移民的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
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鉴于该类移民申请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在提出移民申请之前,婚姻必须是有效的。申请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在向移民局递交受益人移民申请时,必须提供申请人与受益人的结婚证明,若其中一方或双方都系再婚,则还须提供他们俩人均已合法结束以前所有婚姻的证明。
除结婚证明书以外,其他一些辅助材料也是参考的对象。如:结婚照或其他家庭照片、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租约、纳税表、证明配偶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房屋抵押贷款、联合消费者贷款,或罚金25万美元。外国人如经证实有假结婚前科纪录者,不得再以婚姻关系申请移民美国。
以婚姻关系申请绿卡的外国人,仅能取得为期两年的附条件永久居留权,即两年的临时绿卡。外国人在申请移民签证时,合法婚姻已满两年者,即可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权。
如果在两年考察期内,婚姻关系被证实是虚伪的,或是两年内发生分居或离婚情形、或是婚姻关系被证实含有金钱纠纷等问题,入境者的永久居留权则会被取消,并将会被遣送出境。
如果在两年的有限居留期内,经考查,并无虚假的婚姻行为,那么,在结婚两周年之前的90天,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表明他们的婚姻关系是真实的。经过移民局官员的个别问话,以进一步审查婚姻的动机与现状。经过审查,如果排除了假婚姻的可能性,移民局官员就予解除两年有限居留的限制,给予永久居留证明。
由于其他原因,非入境者本人的原因,而使婚姻发生变化时,作为外籍配偶的入境者可以提出申诉,然后由移民局官员审核。可以成立的申诉理由是:本人与美国配偶结婚,确是出于诚意和感情,婚姻的终止也确实是有正当的理由;如到美国以后,常受到丈夫的虐待,在美国居留一年以后,外籍公民提出了离婚并收到判决书,移民局官员经过认真调查,便会免除对她两年考察期限的要求。
申诉时,与身体上的虐待相比较,精神上的虐待较难以证明。以下行为可说明属于精神虐待:扣压绿卡、证件、金钱、管制行动以及“不听我的话,就不让你和亲人见面”,“你没有绿卡那儿也去不了”一类的言语。一旦遭到虐待想要申请豁免,最好找律师、心理医生的帮助,移民局比较相信有律师代表的申请人。
外籍人将来申请归化入籍时,在计算实际居留美国的时间,可把附条件居留期视为已有正式永久居留权。
以婚姻关系取得在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权之后的5年内,不得因再婚而替另一外国人申请配偶移民。但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前一婚姻的完全合法性以及离婚和再婚的各种合法证明,移民局可以考虑给予该人士豁免,包括因前一婚姻的配偶意外死亡等。
2. 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未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3.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申请移民。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4.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例如,在美的公民申请他的姐姐来美,经移民局核准后,他的姐姐可申请他本人的移民签证,姐夫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时申请同行或随后赴美移民。利用最亲亲属项目申请移民的外国人,不能为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衍生任何移民身份。例如,某甲与美国公民女子结婚取得移民身份,为他们申请移民。当然,某甲获得移民身份后,也可以第二类优先,为其未婚子女申请移民。
美国移民排期时间过长呼吁改革
中国等国移民一直为成年子女获得绿卡担忧,10到20年的等待时间几乎让他们绝望。移民倡导者呼吁立法者在进行新的移民体系改革时,缩短漫长的移民等待时间应该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美国移民法律,美国新移民不能为他们21岁以上的成年子女,申请基于父母的亲属移民绿卡,使很多移民家庭不能团聚。
移民排期表是所有移民的一块心病。递交申请后,顺利时,每个月的排期前进个把月,不顺利的时候,还会出现打倒车,让人身心疲惫。移民改革倡导人士正在敦促立法者,在起草新移民法体系时,应该缩短亲属移民等待时间,特别需要重新考虑新移民成年子女绿卡申请。亲人长久分离已经影响到美国移民法的精神和社会经济发展。
5.怎么拿到排期
亲属移民优先的排期是在为申请人办理移民亲属,交上了申请表格I-130 给移民局的时候开始计算排期。
职业移民则根据优先的不同有下列几个方式:(1)当雇主把申请人的劳工纸申请送到劳工部之时;(2)不需要劳工纸的类别,就是雇主把申请表I-140表送到移民局的时候。
6.特殊情况更改移民排期
原有的移民排期确定后,因为时间的漫长,往往在这中间出现一些变化,而需要更改排期。比如:
(1)因为情况的改变,申请的类别更动,是否可以保持原来的排期,先看亲属移民。例如公民为二十一岁以下子女申请,不需要排期的超优先,但是到了超过二十一岁成了亲属第一优先,结了婚成了亲属第三优先,这些更动,排期都依据原有申请案的交件时间,优先变了但是排期不变。
永久居民为子女申请就不同了,例如为未成年未婚子女申请为第二优先,但是子女结婚了,则申请案消失,因为永久居民不能为已婚子女申请移民。但是父母在子女结婚前成为公民,子女结婚的话,就成了第三优先,保持原有的排期。
再例如永久居民父母以第二优先申请子女,当父母成了公民,则立刻成了第一优先,子女仍保持原有的排期,可以更快的取得绿卡,在父母成为公民后,子女立刻结婚的话其配偶也能以原来的排期移民。
(2)职业移民拿到的排期,查看移民局的申请许可通知书[I-797]上, 会有申请人的排期。申请职业移民第一,第二,第三类优先,在先得到劳工纸批准,没有继续办理签证,又再作第二次申请,只要项目不变,都可以保持原有的排期。总之要看当时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判断是否可以保持原有排期。
获得美国绿卡的途径
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够移民美国,拿到美国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因为一旦拿到绿卡,成为永久居民,就能享受美国政策的特别待遇,其中包括工作学习的权利,申请归化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为亲属递交移民申请的权利,根据移民法以移民的身份永久居住美国的权利,而且永久居民身份一般不会因外界环境而轻易改变。当然如果有欺骗美国政府的行为的话,是有可能被吊销绿卡的。
一般来说,申请移民签证,拿到美国绿卡的途径为:亲属移民,职业移民,和特赦移民。
一. 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民,也可以是美国永久居民。美国公民可以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申请移民;而永久居民可以为配偶和未婚的子女申请移民。
1、 IR类亲属移民
这种亲属移民使用于美国公民为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以及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为父母申请移民。这种移民的最大好处就是没有配额限制,案件办理速度较快。
2、 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
第一优先类别(F1),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优先类别(F2),包括:(F2-A)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以下未婚子女;(F2-B)美国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类别(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类别(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有配额限制,需要等待配额排期。
3. 公民申请亲属移民
美国移民法指出,年满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具有申请父母来美国生活和永久居留的合法资格。美国永久合法居民(绿卡持有者)不具备此资格。“父母”的含义在美国移民法中包括:亲生父母亲(是否婚姻内所生不受限制)、继父母和养父母。但如果此美国公民是通过合法领养而获得公民资格,其不再拥有申请亲生父母来美永久居留的权利。
由于美国公民的父母属于直系亲属(immediate family members),所以美国移民法规定美国公民父母的绿卡申请没有移民签证名额限制。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在美国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请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国公民纸,出生公证(必须要有父亲的名字),父母的结婚证等。在I-130批准后,等待美国签证中心的通知,然后准备经济担保并在广州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等移民签证通过后,就可以前往美国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已经在美国,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则可以申请调整身份,这种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请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经面试后批准。
二. 职业移民
职业移民有5种类别:
1. EB-1杰出工作人员
此类职业移民不需要美国的工作证明,然而,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在移民美国后将继续在其专长范围内工作的证据。
此类职业移民适合于三大人群:
(1)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特殊领域的杰出人才;
(2)杰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员;
(3)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2. EB-2具有高等学历或特别能力的专业人士
此类职业移民需要美国的工作证明,但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其移民美国后将继续在其专长范围内工作的证据。同时,如果申请人提供了他/她将在移民美国后将继续在其专长范围内工作的证据,也可以申请豁免取得美国工作证明的要求。
(1). 具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士;
(2). 具有特别能力的专业人士。
3. EB-3
专业人士,技术工人或非技术工人
此类职业移民需要美国的工作证明,申请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士必须是具有学士学位的学历水平的专业人士,或在某些领域具有熟练技术的工作人员,后者还要求有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或培训。
同时EB-3还包括一种特殊的可以申请移民的人群,这个人群是指那些非技术性工作人员,他们也必须具备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或培训。申请非技术工作人员的移民一般有一定难度。
三.特赦移民
这里移民往往是人之美国后,身份过期了,又无法离境的人士。美国政府的两党移民政策不同,往往为了选举需要而作出的特赦移民。这类移民近年来是雷声大,雨点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