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类移民主要分为五大类别:EB1杰出人才类,EB2/EB3职业类, EB4特殊人士类 ,EB5 投资类。
对于决心移民美国的申请人来说:
申请EB5投资移民资金需求太大,风险承担能力弱;
申请EB1/EB2移民自身条件又达不到要求;
申请非技术类的EB3(EW3)移民又没有那么多耐心去等待;
又不符合EB4移民的条件。
但申请人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或者专业技能工作人员,在配合美国雇主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申请美国EB3专业技术类移民
一、美国EB3移民法案依据及概述:
美国EB-3移民即美国雇主担保移民,是移民栏里的第三类,是美国移民法sec.203(b)(3) 规定认可,只要获得美国雇主长期的就业担保许可,通过劳工局审核,证明雇主经长期努力并不能招聘到美国本地劳工满足其劳工需求,就可以申请向国外申请劳工担保,助申请人获得劳工许可证并担保申请移民。
美国移民局官网上针对美国EB3移民的定义是: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3:如果申请人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或者专业技能工作人员或者申请人是美国本土需要的主要非技术劳动力的外国人,申请人就有资格申请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移民签。
二、美国EB3移民的分类和具体标准:
总体上来说美国EB-3移民分为两种:
第一种:EB-3a和EB-3b统称为EB3专业技术类移民;
第二种:就是非技术类Unskilled Workers(Other Workers) (EW-3)。
注意:这里重点介绍EB3专业技术类的申请条件和流程,请勿和子类EW3混淆。
(1)要申请EB3移民签证,往往要有美国劳工部批准的ETA-9089表格。
(2)要申请EB-3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必须填写I-140表格。
美国EB3移民签证持有者家人的签证问题:
美国EB3技术类(即“skilled worker” or“professional”)申请人的配偶可以持有E34移民签证,申请人未满21岁的孩子持有E35移民签证进入美国。申请EW3子类的申请人的配偶可以持有EW4移民签证,未满21岁的孩子持有EW5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在申请人配偶申请永久居留(绿卡持有人)期间,申请人的配偶可以申请就业许可EAD工卡。
三.美国EB3专业技术移民(不含EW3子类)申请人要求:
1.建议年龄25-50周岁;
2.本科学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专业的工作经验;
3.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如:IT人士,厨师,裁缝,会计,工程师,企业管理等;
4.不要求语言成绩单,需具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5.美国雇主为申请人完成劳工部认证,并且提交给劳工部就业培训管理局备案;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项目优势:
不需要投资,无需资金证明,无需语言成绩,一步到位全家获得美国移民身份,是美国吸收技术性人才移民美国的一种传统途径,移民法案政策非常稳定。
五.美国美国EB-3移民申请流程:
1.填写移民申请评估表;
2.签定美国EB3移民中介服务合同,收集申请人移民资料进行整理确认并翻译;
3.收集到的材料交由美国移民律师审核或依据要求补充材料;
4.递交美国雇主审核通过后递交美国劳工部门申报;
5.美国劳工部门审查流程通过后提交ETA-9089劳工许可申请表;
6.获得美国联邦劳工部劳工许可证批准;
7.递交I-140移民申请和申请费,获得I-797(或I-797C)移民局收件函;
8.收到美国I-797(或I-797C)移民局批准函;
9.根据美国NVC 签证中心指示递交移民注册DS-260表或在美递交I-485表转换身份;
10.美领馆面签前指导,面签通过后获得签证全家赴美。
EB1其实分得很细致:A类、B类和C类。
「优秀人才」(EB1-A)是在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EB1)下的一个种类。这个类别是针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优秀外籍人才。根据联邦移民法,这一类人才申请时不需要有特定的未来雇主,但他们必须进入其相同专业领域继续工作,并且必须对美国的未来利益有重大帮助。此外,申请人必须展现国家级或国际级的重大成就。这个部分也是整个申请过程中最难证明的一部分。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以往经手的申请案已发展出成功的策略来通过审查的标准。要通过审查必须要有很充份的文件准备及优秀的律师帮忙。
这类的成就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公认的诺贝尔奖或奥斯卡金像奖等。或是要提供至少三项以下的证明: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或是加入特殊专业组织(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组织)。
媒体报章报导该外籍人士的成就(须包括名称丶时间丶作者等,且必须翻译成英文)。
该外籍人士曾在其专业领域参与评审工作。
成就或贡献的证明,出版品丶重大贡献等。
在专业期刊丶主要媒体杂志撰写专业文章。
在组织中担任重要职位或是有卓越名声。
在该专业领域中有超越常人的薪资报酬。
在表演艺术上有商业性成功,例如票房记录丶出版品记录等。
或其它类似的证明记录。(如果上述在该专业领域不适用)
这些证明的要求其实要求的很模糊。过往的案例显示并非每条都适用每个外籍人士,要视个案不同。有时候甚至律师也有可能搞混申请案适用的条文。
EB1-B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教授、研究员」类别的简称。要符合这个类别的移民者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而且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此外,不需要透过申请工作证的程序,需由雇主提供工作职位且由雇主进行申请。大学或学院的教师或研究员的工作必须是终身职教授或是在将来可授予终身职的教职制度。(科研人员)
EB1-C其中第三种类别的优先劳工是「跨国企业经理人」,也就是由同一个跨国企业派驻至美国的专业经理人。符合此资格的跨国企业经理人或主管在申请前三年中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申请公司担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且来美国之后将在美国的该公司相关企业中担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不需申请劳工证
跨国企业经理人属於优先劳工类别,不需要透过劳工证申请流程。
不可自行申请
在美国移民局(USCIS)法规规定下,必须由雇主提出申请案,且需说明该跨国企业经理人的在美国及国外的工作内容丶国外工作时间等必要内容。
须提供证明
要申请的跨国企业经理人必须要有美国雇主出具正式证明且提供详细的资料,如在跨国公司工作资历年数丶跨国公司及美国雇主的关系丶美国雇主在美国成立的时间等